常見問題Q&A
有關本會「營養師繼續教育積分作業規章」是依據何辦法訂定?

根據94年4月8日衛署食字第0940401625號令發布「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」之規定,

先由本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本規章草案,

再經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審定通過且報請行政院衛生署(主管機關),同意核備後實施。

96年09月08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再度修正修正部份條文,會員可至全聯會網站繼續教育專區查詢之。

更新:原「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」已廢止,現行法源依據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

}